3月14日,嘉兴市秀洲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剑有期徒刑1年10个月,并分别赔偿受害人王某、戚某经济损失42377元和958元。 2007年9月30日晚,陈剑得知徐某等人要上门讨债,就拿了一把砍刀等候。结果,跟随徐某前来催讨借款的王某、戚某分别被陈剑砍成轻伤和轻微伤。